一、背景依据
1.《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第27号令);
2.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12月5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3.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的意见(京人社工发〔2018〕158号)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管理,提升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水平,做好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各项工作,有力保障工伤伤残职工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本评估确定办法共十八条,明确市社保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进行协议管理的职责,确定了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申请、评估签约、协议管理及法律等内容。
四、涉及范围
符合申报的工伤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五、执行标准
按照本市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评估确定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执行。
六、其他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