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2、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2011年1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
二、目标任务
保障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
三、主要内容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
四、涉及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五、执行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55元,二级伤残330元,三级伤残305元,四级伤残280元。
(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233.5元的,调整到4233.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386.8元的,调整到3386.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2540.1元的,调整到2540.1元。
(四)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六、其他
1、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和因工致残五、六级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2、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3、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4、生活护理费调整,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