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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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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十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时期,本市一部分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被精减退职。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都已年迈,有的又体弱多病,不能再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出现困难。1993年6月,为解决这部分老职工的生活困难,体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本市规定原单位适当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单位撤销且无主管部门的,由财政拨款解决)。

自2018年1月1日起,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统一提高到每月525元。今后,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比照本市城乡居民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的调整标准同时调整。其他有关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仍按《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问题请示〉的通知》(京政发[1993]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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