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违法情节轻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及时实施行处罚,落实行政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提升和规范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
北京市及所辖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执法过程中符合下列条件,适用本规定。
(一) 有法定的处罚(处理)依据;
(二)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 对公民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相关简易处罚规定,制定本规定。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共分四条,明确了《规定》拟定的依据、条件、程序、注意事项及工作要求等。
五、实施时间
自2017年7月10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