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央、市委市政府对支持和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工作非常重视,多次提出明确要求。《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央及市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中,均提出支持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政策。今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7]4号),提出各地要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为此,我们根据中央和北京市委市政府要求,结合北京市建设科技创新中心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关于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京人社专技发[2017]1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出台《实施意见》目的,就是为了激发高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热情和积极性,让每个创新创业者都有“用其智、得其利、创其富”的空间,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创新品质,推动形成人才创新激情和智慧充分涌流、创新源泉和活力竞相迸发的生动局面,真正使创新创业成为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内生动力。
《实施意见》明确了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到企业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离岗创业等“六种模式”开展创新创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兼职、在职创办企业、在岗创业等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兼职取酬,获得成果转化收益。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可保留相应的人事关系、基本工资待遇和社保相关待遇。创新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创业人员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与其他在职人员一样,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等级晋升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实施意见》为创新创业人员建立了托底机制,一旦创业不成功,这些人员还可以选择返回原单位,仍可按本人的专业技术职务进行相应的岗位聘用。创业期间,个人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或所创办企业的,原单位将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办理解除合同等手续,保障其流动调出。
《实施意见》明确了对事业单位开展创新创业工作的支持政策。如:简化创新创业人员申请批准程序,个人书面提出申请,按人事管理权限批准;对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的,事业单位应将有关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单位便于监督管理;提出了事业单位、创新创业人员与相关企业之间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约定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及知识产权等内容,通过法律方式明确各方的权益,遇有纠纷的情况,依法依规解决;事业单位在岗位总量已满的情况下,因离岗创业空出的岗位,可用于聘用急需人才。对于离岗创业期满人员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的,可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实施意见》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公开政务信息的相关要求,文件已上网主动公开。涉及文件其他相关问题询问请与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或与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郭承广联系,联系电话:63167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