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北京市 “十三五”时期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主要目标和任务分工的通知》规定内容;做好《京津冀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京人社监发[2016]131号)相关配套措施,着力解决劳动者最关切的利益诉求,围绕三地劳动者工资报酬方面,解决劳动者就近、就便维权,明确了三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此类案件的办理流程、时限等具体工作。《办法》的实施方便三地劳动者就近就地维权、降低维权成本,促进三地劳动者有序流动,促进协同机制更加完善、劳动保障执法效能提升。
二、适用范围
京津冀三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京津冀三地户籍的劳动者,非建筑、交通、水利及国有矿山等领域的用人单位涉嫌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三、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跨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协查办法》(人社部发〔2010〕103号)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条,明确了《办法》拟定的依据、基本原则、适用情形、承办主体、办理程序、监督和管理及文书样式等。
五、实施时间
自2017年3月1日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