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为加强我市劳动保障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在劳动保障方面的守法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内控基础信息,行政部门结合等级信息实施有效监管,是落实对市场主体“放管服”工作的具体体现。
二、 适用范围:北京市及所辖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三、法律依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参照《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四、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分十四条,明确了拟定依据、适用范围,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内容、分级标准、分类监管方式、监管责任等内容。
五、执行时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及所辖各区(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