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18号)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办理<就业创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5〕220号),明确了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办理《就业创业证》、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并从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一、明确了人员范围和管理模式
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是指依法从事个体经营,处于毕业年度内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
本市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免费申领《就业创业证》,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本市对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普通高校在校生实行劳动力储备管理。
二、规定了办理流程和提交材料
(一)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处于毕业年度内的本市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本市生源成人高校在校生除外)可按规定向创业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高校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代为申领。
(二)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凭《就业创业证》向税务部门备案,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手续。
(三)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高校在校生申领《就业创业证》,认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提交以下材料: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2寸照片一张;2.经学生本人签字、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盖章的《核发<就业创业证>信息采集表》;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残疾学生应提供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应提供低保金领取证复印件;5.具有职业技术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6.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三、明确了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衔接
(一)离校后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和本市生源成人高校在校生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仍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持《就业创业证》实现创业的毕业年度内本市生源高校在校生,毕业后应根据实际就业情况,按规定履行相应登记手续。同时,按照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规定办理报到和档案转移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