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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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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0号)和《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58号)旨在加强和规范各类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工作。在上述文件精神的指导下,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树立调解服务品牌,统一全市调解组织调解标识,我局下发了《关于启用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标识的通知》(京人社仲发【2014234号)。通知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解读调解组织标识的涵义。调解标识主体颜色为绿色,一方面体现春意盎然,寓意调解工作在争议处理各环节中最具活力;另一方面体现平和,通过调解能够及时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圆形图案象征圆满,体现调解制度的优势在于“案结、事了、人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字样意在明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是专业性的调解组织。橄榄枝体现调解以柔性化的和平方式处理争议。双手变形为两只鸽子象征调解组织手托两方、居中调解,帮助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彩虹象征调解组织为双方当事人搭建起沟通桥梁,雨过天晴,呈现五彩缤纷的美好愿景,象征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人事关系。

  二、明确使用范围和方式。调解标识主要用于制作挂徽悬挂于各类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以及制作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胸徽、印制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证书封面。

  三、确认相关关要求。调解标识挂徽及调解员胸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按照制作标准统一制作发放;全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要严格规范使用调解标识,不得更改调解标识图形、文字及颜色,不得悬挂和张贴破损、污损或者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调解标识,不得随意丢弃调解标识;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调解标识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盗用、滥用、不规范使用调解标识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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