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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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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并于201511日起实施。

  一、《裁量标准》制定目的

  随着近几年《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一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执法内容更加丰富和具体,行政处罚事项数量也不断增加,原先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自由裁量权的文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为保证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一致性,规范自由裁量行为,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现象的发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新颁布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的范围内,制定了《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二、《裁量标准》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裁量标准》

  三、《裁量标准》实施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现行劳动保障法规、规章

  四、《裁量标准》制定原则

  《裁量标准》制定坚持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处罚法定原则。二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三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裁量标准》主要内容

  《裁量标准》内容涵盖了未经许可和登记从事职业中介处罚;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的处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以欺诈、伪造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等26项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不需自由裁量的行政处罚事项未列入。

  六、《裁量标准》执行时间

  为保证行政处罚中实施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政策衔接,《裁量标准》201511日起实施,即201511日以后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确定自由裁量时按《裁量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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