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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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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保险规定》明确,应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失业保险金标准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9年以来,我市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从最初的333/月提高到了目前的946/。从201441日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上调120元,调整幅度为12.7%。具体标准如下: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1012元;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1039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月发放标准为1066元;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月发放标准为1093元;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月发放标准为1121元。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由728元调整到848元。

              就业促进处(失业保险处)

                201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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