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速览 > 媒体关注

总公司规章适用于子公司员工吗

日期:2021-12-06     来源:北京日报
字体大小:
分享

一些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或地区,设立了很多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来从事各种业务。有的员工虽然顶着在某某集团、某某公司工作的名头,但实际上自己的劳动关系隶属于这些大公司的关联企业。那总公司的各种规定,子公司员工也必须服从吗?今年裁决的一起劳动争议仲裁案例给出了这样的裁决结果:

袁某于2018320日入职某金融服务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091日,这家金融服务公司通知,因经营出现困难,依据其上级集团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停发绩效工资。袁某并不认可公司这种做法,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09月至10月期间1万元的绩效工资。最终,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袁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员分析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存在较强的“人身属性”,即只有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才能对本单位劳动者有效,其他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劳动者不当然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某金融服务公司对上级集团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未经过法定程序转化即直接适用,所以未能获得仲裁委认可。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