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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生育奖励假也可享受津贴

日期:2016-06-0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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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北京青年报)

   63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增加的30天生育奖励假被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这意味着生二孩与生一孩所享待遇相同。同时,通知中对参保人员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的证明也进行了调整。据悉,此次调整从324日起执行。

  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支付范围

  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增加生育奖励假、取消晚育假的规定,市人力社保局调整生育津贴的发放范围。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30天生育奖励假纳入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取消晚育假30天的生育津贴。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这意味着,按规定生育的所有参保人员,不论是否符合晚育条件、不论是头胎还是二胎都可在98天产假之外再多享30天的生育津贴,头胎与二胎待遇相同。而在此之前,生二孩并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即较之生一孩,少了30天的生育津贴可领。

  同时,《通知》规定,晚育假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参保人员在201611日后生育,且在《通知》印发前已按原规定领取晚育假生育津贴的,不再享受生育奖励假的生育津贴。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持证明有变

  据了解,此前,申领生育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埠户籍参保职工需提供《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而新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生育服务证》管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同时,根据市卫计委颁布的生育登记服务制度,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参保人员申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分娩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出具的计划生育相关证明。

  本市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本市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区卫生计生委盖章确认的《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外埠户籍参保人员,符合两孩以内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符合再生育规定生育的,需提交由乡镇(街道)出具并盖章的《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

  此外,为确保新老政策的衔接,参保人员在《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生育服务证》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但尚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证明仍可继续使用。如参保人员已按照生育登记规定领取了生育保险待遇,再次生育时,原持有的证明则不能继续使用。

  政策调整后 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据了解,目前,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含产前检查和分娩费用)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市人力社保局强调,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保持不变。

  据了解,生育医疗费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都是按定额进行报销,而生育津贴则相当于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支付,与单位无关。支付标准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和奖励假天数。同时,生育津贴还有着“就高不就低”原则。支付标准取的基数是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对应到个体,肯定或高或低,因此,市人力社保局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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