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月31 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从4月8日起,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通知》中明确,参保人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其中,门急诊的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 元;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 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 元;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 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 元;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据悉,生育保险门(急)诊医事服务费的支付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一致。
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费用,根据本市现行政策,分为限额支付、定额支付、按项目支付等三种支付方式,根据支付方式的不同,其医事服务费的报销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来说,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按定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在定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按项目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