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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假日加班工资 不得调休补休替代

日期:2018-02-2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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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人才市场报)

  春节刚过,记者日前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而且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加班工资需另外支付

  以刚刚过去的2018年春节假期为例,215日至21日的7天假期,其中,216日至183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215日、19日、20日、214天使调休日。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和调休日上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相同的。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而且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在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216日至18日是法定节假日,在这3天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300%的加班工资;在215日、19日、20日和21日这4个调休日加班的,单位要先安排劳动者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另外支付的。

  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据介绍,“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

  此外,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小时工最低52.6

  当前,本市还有一种普遍存在的灵活就业方式,即非全日制用工,通常称之为小时工。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52.6/小时;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22/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支付或拖欠加班工资等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拨打12333电话咨询热线了解相关政策,并可以举报投诉;二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三是向所在辖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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