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服务 > 办事直达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问答

字体大小:
分享


一、《认定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发〔2023〕181号)和《北京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京人社评发〔2024〕11号)要求,制定了《北京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认定审核办法(试行)》(京人社评发〔2024〕13号)。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申请资格和条件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初次进京随军家属,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后,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个人就业登记满30日及以上;

(二)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贴模式

享受补贴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根据享受补贴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情况,按照“先缴后补、按险种补、不缴不补”的原则给予补贴,补贴拨付至本人第三代社会保障卡中(尚未办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拨付至本人银行卡,银行卡必须是储蓄卡)。

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贴标准

社会保险补贴金额按照个人申报缴纳的社会保险险种分别计算,不超过各险种最低缴费额的2/3。

五、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申报材料

申请人持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尚未办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出示或上传《居民身份证》)、初次进京随军家属证明材料、灵活就业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证明材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贴期限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资格最终审核后,自申请之月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可以享受累计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七、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时间

根据税务反馈的个人缴费数据,人力社保局每月5日、18日、28日会将补贴发放至本人申请时登记的银行账户中。与银行签订批扣协议的人员,扣费当月18日发放补贴;25日前自主缴费人员,次月5日前发放补贴,因税务反馈缴费数据反馈有延迟,部分人员补贴发放会有延迟,请耐心等待并关注本人银行账户信息。

八、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渠道

(一)线上申请。申请人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京通”小程序、支付宝“市民中心”,填写个人基础信息、灵活就业信息、银行账户信息,选择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服务地,即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上传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尚未办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上传居民身份证)、灵活就业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证明材料、初次进京随军家属证明材料,并确认《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信息确认书》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

(二)线下申请。申请人持第三代社会保障卡(尚未办理第三代社会保障卡的出示居民身份证)、灵活就业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证明材料、初次进京随军家属证明材料,前往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街道(乡镇)经办机构”)进行申请,签署《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个人信息确认书》和《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承诺书》。

九、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补缴补发和补贴退回规则

(一)补缴补发。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按照“先缴后补”模式申报并补缴当前享受期内的社会保险费后,经办机构根据实际缴费情况,补发社会保险补贴(没有新申请且就业登记状态没有发生变更之前都算作当前享受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补缴非当前享受期的社会保险费,不再补发社会保险补贴。   

(二)补贴退回。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办理社会保险费退费时,应先退回保险退费月的社会保险补贴,线上或线下渠道均可办理。若退费月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同时退费(未缴费险种视同为退费),自退费起始月取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退费起始月之后已享受的社会保险补贴全部退回。

十、享受补贴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终止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停止灵活就业的;

(三)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四)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得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情形。

十一、灵活就业状况报告

(一)灵活就业状况报告周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在享受社保补贴期间,每三个月内至少一次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向就业地或申领服务地街道(乡镇)经办机构如实报告本报告期内的就业状况。

(二)灵活就业状况报告内容。包括: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和劳动收入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十二、未按期进行就业状况报告有何影响

对于未按规定按时报告就业状况的,暂停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人员可在三个月内到其申领服务地街道(乡镇)经办机构线下报告就业状况(包含未报告期及当月),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恢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经核实符合条件的,自提出申请当月恢复发放。

十三、其他事项

(一)享受补贴人员应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前,先行缴纳过失业保险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除外)。按照文件规定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支出的对象范围,应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和单位”。

(二)享受补贴人员自行申报并缴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因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的本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中断以及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空缺,均由本人承担。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