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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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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的制定依据有哪些?

《通知》的依据性文件有五项: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二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三是《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25号);四是《北京市接诉即办工作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62号);五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26号)。

二、涉及调整的政策主要有哪些?

本次涉及调整的政策主要有四项:一是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筹发字〔1988〕559号);二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公有制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操作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1〕9号);三是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社区专职工作者退休后及公益性就业组织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及转接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7〕5号);四是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注销(吊销)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工作由区县负责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8〕2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由明确适用范围、优化申报程序、简化申报材料,实行信用承诺管理、其他事项共计4项内容构成。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明确本市除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退休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申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社会组织及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市各类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转接工作,仍按照《北京市推进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京人社服发〔2019〕14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优化了申报程序。一是用人单位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转接时,可通过其所在单位进行申报。为保障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当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申报时,退休人员可依本人意愿自行申报。

二是申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时,可到用人单位参保区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现场申报。也可登录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rsj.beijing.gov.cn/),进入“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请”模块,在线申报。

(三)简化了申报材料,并实行信用承诺管理。一是将原政策规定的各类申报材料由原来的7份简化为现在的1份,即《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信息表》。

二是申报主体申报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时,对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申报事项及退休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做出承诺,属地予以接收。

三是申报主体要履行信用承诺,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如有失信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四)其他事项。一是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后,须将其人事档案移交至属地区实行集中管理,提升管理效能。

二是原关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通知》何时开始施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五、如何进行申报?

详见附件。

附件:

1. 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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