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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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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政府《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强我市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和岗位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培训工作,推动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更加全面高效实施,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社教发〔2013〕45号)和《并于印发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人社教发〔2013〕15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三批“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是培养培训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服务平台。申报范围为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具有实践基础的市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及其它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申报条件为在本区域、本行业具有丰富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经验的施教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施教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承担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场所,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实施现代化远程教育的基本条件。(三)具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和一定的跟踪研究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四)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证书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五)具有在装备制造、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金融财会、生态环境保护、能源资源、防灾减灾、农业科技、社会工作、教育、卫生、文化创意产业等重点领域和现代物流、电子商务、服务贸易、法律、咨询、会计、工业设计、知识产权、食品安全、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培训的基础。(六)可承接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委托的各类培训项目,具有培训相关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历,每年至少能完成1500名以上高层次、急需紧缺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任务。

申报材料包括:(一)申报表。施教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设施、师资力量以及管理人员配备等情况。(二)申报资料。施教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固定办公场地、培训场所证明(产权证或3年以上场地租用合同)。(三)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材料。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将基地推荐与行业发展需求相结合,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按照申报文件,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施教机构。通过单位申请、组织推荐、实地检查、专家评审、命名授牌等程序。对通过评审的市级基地,统一授牌“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适时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专项用于完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下达的课程开发、课件制作、数据库开发、课题研究等任务。

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拟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年度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基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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