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对处于初创阶段以及灵活形式用工等用人主体,可采取“经办人书面承诺+工作人员必要调查”的方式受理,并在招聘信息中标注)。
服务流程
(注:虚线以上为前台办理,以下为后台办理。需登录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办理)
立即办理
1.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2.失业人员自选的代发银行存折或银行卡
信息采集(填写《个人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
1.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个体工商户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信息采集(填写《个人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
其他说明
符合本市就业登记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无需单独办理。
符合本市个人就业登记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劳动力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个人就业登记相关材料,到任意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申请办理个人就业登记。
单位招聘
失业保险金申领
失业登记
个人就业登记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777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