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21 自发
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是隶属于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副局级事业单位。中心下设3个所属单位: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内设10个部室:办公室、规划发展部、标准化部、优秀杰出人才部、培训部、评价服务部、人事部、行政部、财务部、党委办公室(流动党员服务部)。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本市关于人力资源服务和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各区县、系统、行业开展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工作,负责研究本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提出建议。
(二)承担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和管理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承担大型公益性人才服务活动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三)承担本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服务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本市优秀杰出人才发展相关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承担本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博士后管理等具体事务和服务工作。
(五)承担本市公务员教育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岗位培训的具体工作。
(六)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选聘的评价服务和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的具体实施工作。
(七)开展流动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八)对所属(管)单位进行管理。
(九)承办有关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87号北京人才大厦
咨询电话:64521188
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介绍
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是隶属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中心内设3个科室:综合科、就业服务科、培训指导科。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本市毕业生就业工作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推动北京地区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二)负责拟定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建设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
(三)指导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开展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四)组织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开展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及各类专项服务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求职登记、就业推荐等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咨询、劳动人事规划等服务。
(五)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培训与指导服务工作,负责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实名登记和就业服务工作。
(六)负责建设毕业生供需信息资源库,承担毕业生供需状况调查统计工作,分析预测毕业生就业形势。
(七)负责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服务能力。
(八)负责开展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的交流合作与前瞻性研究,开发、推广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创新项目。
(九)承担局有关处室交办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承办市人才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介绍
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是隶属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中心内设9个科室:办公室、业务发展科、运行保障科、综合服务科、宣传培训课、档案服务科、档案管理科、社会保险科、住房公积金归集科。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制定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监督实施。
(二)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实施推广和运行管理。
(三)负责制定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四)指导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开展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业务流程及数字化数据采集标准。
(六)组织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相关业务培训。
(七)负责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和统计汇总工作。
(八)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九)配合相关部门拟订本市流动人员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的具体办法,承办流动人员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业务。
(十)承担局相关处室交办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承担市人才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介绍
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是隶属于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的正处级事业单位。中心内设9个科室:办公室、财务科、监测研究科、宣传协作科、就业指导服务科、职业开发服务科、就业援助指导科、岗位开发指导科、业务评估科。主要开展以下业务:
(一)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职业供求状况、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信息的采集、分析、发布、预测工作。
(二)负责对本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及具有公共就业服务资质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开展的岗位信息采集、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就失业登记、人力资源市场运行状况调查等公共就业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业务需求的组织协调及实施工作。
(四)负责本市职业指导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职业指导师的培养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职业指导师持证上岗工作。
(五)负责对本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及具有公共就业服务资质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进行考核。
(六)负责本市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指导补贴经费的核发工作。
(七)负责农民工就业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八)负责本市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和具有公共就业服务资质的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市人力社保局交办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承担市人才服务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