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0年7月(含)以前在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无需填报,2020年8月(含)以后在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连续居住年限须在系统中填报,未填报或比对无效的不积分。
在实际积分计算过程中,对于2020年7月(含)以前在京居住情况,取得自有住所的,优先按自有住所比对积分;未取得自有住所或自有住所比对未通过的,系统将比照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积分。
以2023年申报为例(见下图),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小王2020年7月(含)以前合法稳定就业90个月,自有住所85个月;2020年8月(含)以后合法稳定就业29个月,自有住所2个月,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0个月。那么小王2020年7月(含)以前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按照85个月的自有住所、5个月的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计算积分;2020年8月(含)以后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按照2个月的自有住所、0个月的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计算积分。
以2023年申报为例(见下图),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小王2020年7月(含)以前合法稳定就业90个月,自有住所95个月;2020年8月(含)以后合法稳定就业29个月,自有住所2个月,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0个月。那么小王2020年7月(含)以前合法稳定住所居住月数(95个月)多于合法稳定就业月数(90个月),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按照90个月的自有住所、0个月的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计算积分;2020年8月(含)以后合法稳定住所指标按照2个月的自有住所、0个月的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计算积分。
2.2020年8月(含)以后,以单位宿舍积分的,须在系统中填写单位宿舍产权信息,房屋所有权人须为单位。
3.同一时间段只能选取自有住所、租赁住所或单位宿舍之一积分,不累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