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业务频道_积分落户_温馨提示_资格条件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

资格条件中“持有本市居住证”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24-04-17
分享
字体大小: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在积分落户申报工作启动的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向本市公安机关申领《北京市居住证》,无论该证件目前是否在有效期内,都符合“持有本市居住证”这一资格条件。



手机扫码查看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