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业务频道_积分落户_温馨提示_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合法稳定住所指标

婚姻关系填写示例及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4-04-17
分享
字体大小:

 申请人居住在配偶名下自有住所、配偶租赁住所的,与该配偶的婚姻关系变动情况需如实分段填写,当天离婚、当天复婚的,也需要按两段婚姻关系填写,并上传相应婚姻关系凭证照片。

 小王准备以配偶小张名下住所(房产证号为A)进行积分,两人2000年1月1日结婚,2005年8月10日离婚、20日复婚,至今未再离婚。则小王在进行积分落户填报时,应分两段填写(假设该自有住所自2000年1月起一直在小张名下且未发生过信息变更):

 配偶信息1:婚姻存续时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8月10日,填写房产证号A及该阶段居住起止年月,上传登记日期为2005年8月10日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

 注: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需上传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同时提供生效证明)或调解书。

 配偶信息2:婚姻存续时间为2005年8月20日至今,填写房产证号A及该阶段居住起止年月,上传登记日期为2005年8月20日的结婚证。

 如小王将婚姻存续时间填报为2000年1月1日至今,上传未加盖失效章的登记日期为2000年1月1日的结婚证照片,与实际情况(2000年1月1日结婚,2005年8月10日离婚、20日复婚,至今未再离婚)不符,属于未如实申报配偶信息。

 需特别注意:

 在对上年度审核有效的“X年X月X日至今”配偶信息进行完善时,如未发生变化则需填写至今,继续使用上年度上传的凭证,无需再次上传;如发生变化,须填写婚姻截止日期,并上传相应婚姻关系凭证。请确认填报的配偶信息及上传的凭证真实有效。如有疑问,请联系业务办理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

 已审核有效的(包含上年度审核有效的配偶信息,申请人无法自行删除或修改。如需删除或修改,请尽早与业务办理区积分落户服务窗口联系处理:

 (1)申报阶段内,如需删除或修改,可申请将该配偶信息审核结果重置为无效,自行删除后可重新填报。

 (2)部门审核结果汇总阶段、审核结果查询阶段内,只可申请将该配偶信息及对应的配偶名下自有住所或配偶租赁住所的审核结果重置为无效,该配偶信息所对应的配偶名下自有住所或配偶租赁住所不能积分。



手机扫码查看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