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个人中心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北京政务服务网 简 繁 网站无障碍 智能问答 移动版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 或 法人办事。
职权名称
对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进行划拨(不含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职权类别
行政强制
职权编码
D11001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
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实施依据
行政主体
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管理权限
市、区两级权限
强制执行条件
用人单位逾期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且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提交的相关申请符合法定要件。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