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核准、接收和转移 |
职权类别 | 其他类别 |
职权编码 | L1102100 |
设定依据 |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06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第七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为退休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
《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 |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
《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2003〕16号) |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 |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4〕7号) |
行使主体 | 市人力社保局 |
管理权限 | 市、区、街道(乡镇)三级权限 |
申请主体 | 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