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材料
1.经办人居民身份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个体工商户或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服务流程
信息采集(填写《个人就业登记信息采集表》)
符合本市就业登记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合并办理,就业登记信息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为准,无需单独办理。
符合本市个人就业登记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劳动力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个人就业登记相关材料,到任意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原社保所)申请办理个人就业登记。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777 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