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职技鉴发〔2020〕5号
各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
为贯彻落实北京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妥善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职业技能评价工作,决定从9月14日起有序恢复线下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情防控
各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鉴定管理中心),要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开展线下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严格执行我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毫不松懈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压紧压实疫情防控属地责任,结合区内实际情况,履行好监管职责,有序稳妥推进线下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加强疫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强化物资设施保障,夯实公共卫生基础,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人员健康安全。
二、工作步骤
(一)机构自查
拟恢复线下评价工作的各评价机构,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复工复产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引》(见附件1)要求,制定完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预案和相应制度。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根据疫情防控实际情况,利用企业现有生产经营场地,做好恢复线下评价的自查工作。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完成自查后,分别向办公地和评价场地所在区鉴定管理中心报送自查结果。
(二)检查确认
各区鉴定管理中心按照《恢复线下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疫情防控细则》(见附件2),对计划恢复线下评价且完成疫情防控情况自查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做好各项疫情防控的检查确认。检查通过的评价机构,方可恢复开展线下评价活动。检查未通过的,不得恢复开展线下评价活动。检查确认过程中发现疫情防控措施任意一项核查结果不合格,在3日内完成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恢复线下评价工作。
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参照《恢复线下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疫情防控细则》,对本企业认定机构和评价场所的疫情防控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检查通过的方可开展线下评价工作。
(三)规范开展线下评价
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须在评价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疫情防控责任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各评价机构在恢复线下评价活动后,应当严格落实防控管理制度,加强机构、场地内巡查,根据机构、场地规模,控制人员密度,合理安排进出路线,防止短时局部人员聚集,并积极配合各相关部门的检查;发现疑似症状人员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妥善处理。同时,要关注疫情发展的情况,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动态调整防控措施,并根据防控要求临时调整线下评价活动。
经相关部门检查未通过的,不得开展线下评价活动。
三、加强线下评价监督管理
各区鉴定管理中心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对已恢复线下评价的机构,应当加强疫情防控检查和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检查监管不留死角。对于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行为,一经发现,要立即制止、督促整改。
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文件要求,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于9月30日前完成第一批退出职业(见附件3)补考考生的鉴定计划申报工作;于11月30日前完成第二批退出职业(见附件3)的考生资格审查及缴费工作,并做好相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联系电话:64891016
职业技能鉴定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认定工作联系电话:64962237
附件:1.北京市职业技能评价机构复工复产常态化疫情防控指引
2.恢复线下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疫情防控细则
3.北京市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安排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