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业务频道_职业技能鉴定_通知公告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频道 > 职业技能鉴定 > 通知公告

关于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4-27     来源:
字体大小:
分享

京职技鉴发〔2019〕9号

各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9〕142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印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码规则(试行)>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考样式>的通知》(人社鉴发〔2019〕2号)要求,现就我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评价机构在备案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原则承担主体责任。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鉴定管理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开展的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进行日常质量督导。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管理中心”)对评价机构认定结果进行备案管理,对外公布认定结果,向社会提供证书查询服务。

二、工作流程

(一)机构注册备案。评价机构登录“北京市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证书管理系统”),在线录入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属地、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属机构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线录入或按模板导入备案职业(工种)信息。备案后,市鉴定管理中心为评价机构赋码。

(二)组织实施认定。评价机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在认定工作开展前7天,登录“证书管理系统”录入认定计划信息,并负责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

(三)日常质量督导。区鉴定管理中心通过“证书管理系统”查看辖区内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派遣质量督导员进行督导检查,并将督导结果报市鉴定管理中心督导管理科。市鉴定管理中心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计划,派遣督导员进行现场抽查。

(四)证书发放管理。评价机构登录“证书管理系统”,在线录入或按模板导入合格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所在单位、职业名称、工种名称、职业技能等级),在线生成证书编号后,提交市鉴定管理中心备案。备案通过后,由评价机构打印、发放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证书遗失、破损申请补(换)发证书的,由原评价机构负责办理,使用原证书编码并注明补(换)发时间。

(五)数据信息发布。市鉴定管理中心结合各区鉴定管理中心日常质量督导情况,对管理有序、过程规范的认定结果予以备案,并将证书信息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对外公开认定结果。

三、工作要求

(一)评价机构按照备案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建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制度,简化工作流程,严禁超范围发放证书。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备案的机构和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工作台帐,长期保管,归档备查。

(二)建立市区两级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督导检查。落实辖区监督管理责任,重点督导检查限期整改的评价机构,整改期间暂停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未经整改验收合格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信息不予备案;对通过违规、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认定结果,情节严重的将相关线索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统筹管理。

工作中如遇到证书管理有关问题,请与市鉴定管理中心证书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64978614。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19年12月17日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