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业务频道_职业技能鉴定_通知公告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频道 > 职业技能鉴定 > 通知公告

关于职业技能鉴定实操材料费相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4-11-14     来源: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字体大小:
分享

京职技鉴发〔2014〕22号

各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2014〕1430号),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费及实操材料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职鉴发〔2014〕173号)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相关规定,现将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操材料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106号)文件精神,我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操材料费收费属“鉴证咨询服务”应税范围,需在国税部门办理税票登记。

二、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各鉴定机构收取考生实操材料费时发票开写内容为“鉴定费”。

三、办理实操材料费收费税票的鉴定机构,请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县国税部门办理,如有疑问请与其“货物和劳务税科”咨询。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3日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