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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5-06-19     来源: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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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

为加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监管和技术支持服务,构建质量管理长效机制,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劳社厅函〔2005〕132号)和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关于开展2015年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函〔2015〕1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基本内容

(一)机构体系建设内容

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分为四级:合格职业技能鉴定所;市级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国家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职业技能鉴定所。

1.合格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双百分”业务或行风考核评估工作中,取得“良好”档次中75-84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2.市级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双百分”业务或行风考核评估工作中,取得“良好”档次中85-89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

3.国家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所“双百分”考核业务或行风评估工作中,取得“优秀”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推荐报送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定。

4.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从国家示范职业技能鉴定所中择优推荐报送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定。

(二)审核员体系建设内容

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和国家质量管理体系(GB/T 19000-2000族标准),为完善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我市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员制度。审核员是受委托单位委派,对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实施审核的人员。

1.内部审核员制度。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在本市范围内建立内部审核员制度,选派为内部审核员的,受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委托,对市人力社保局批准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实施评估审核。

2.外部审核员。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按照人力社保部统一部署和要求,选派外部审核员候选人,推荐报送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员,受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派,负责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核工作。

二、鉴定所体系建设评估方法

(一)合格和市级示范鉴定所

合格和市级示范鉴定所评估纳入本市“双百分”考核评估工作,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和当年“双百分”考核实施方案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评为“良好”档次的鉴定所,依据分值按规定标准对应相应合格或市级示范等级。

(二)国家示范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鉴定所

每年9月底前,由符合推荐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根据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函》(劳社厅函【2005】132号)的精神,组织专家对申报鉴定所按照《国家示范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评估表》(见附表1)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作为推荐国家示范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重要依据,并按照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部署和安排,进行推荐申报工作。

三、鉴定所审核员产生方法

(一)内部审核员

1.推荐条件

(1)精通ISO9000国际标准,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

(2)熟悉鉴定运行流程及管理职责权限的;

(3)中专以上学历,有志从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内部审核员工作的在职人员:本科及以上学历且4年以上工作经验,专科学历且6年以上工作经验,中专学历且8年以上工作经验的;

(4)具有良好的交流表达能力,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的。

具有ISO9000:2000标准国家内审员资格证书者优先。

2.推荐方式

各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组织本辖区、本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报名,并进行资格初审和推荐工作。对于符合推荐条件的,填写《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推荐表》(见附表2),由各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于每年9月底前汇总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质量督导科。

3.内部审核员培训

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内部审核员年度培训制度,汇总审核上一年度各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和区县职业技能鉴定所推荐报送的内部审核员候选人,根据报送基本情况确定当年培训计划和时间安排,并经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后实施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人力社保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内部审核员证卡,作为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日常质量管理审核的重要凭证。

(二)外部审核员

1.推荐条件

(1)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本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者或技术人员。

(2)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人员培训,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及体系建设和审核技术方法,并具有相当的管理素质、沟通能力、丰富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人员。

(3)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或质量管理体系审核领域有专业特长,积极推动国家鉴定体系建设的人员。

2.推荐方式

符合推荐条件的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按照上述条件推荐外部审核员,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外部审核员推荐表》(见附表3),并于每年9月底前报送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质量督导科。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工作。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是机构内涵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鉴定所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研究本区县、本单位质量建设方法和措施,积极推动本地区、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深入开展,为全面提升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水平做出努力。

(二)积极参评,提升实力,切实做好机构和人员评估工作。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评估条件和方法,各区县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自身建设,提升鉴定软硬件水平,提高鉴定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积极参加市级和国家级机构和审核员评估工作,认真审查资质,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

(三)立足实际,服务社会,切实处理好日常鉴定工作和评估工作的关系。做好日常鉴定工作是机构各项评估工作的基础,各项评估工作的最终落脚点是提升机构鉴定水平,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各区县、各鉴定所应当正确处理鉴定日常工作与评估工作的关系,切实做到两不误、两促进。同时,加强宣传工作,使本地区、本行业了解、熟悉机构四级评估体系和审核员培训工作,形成一批本市具有质量管理示范引领作用的职业技能鉴定所,凝聚一批具有过硬管理素质、沟通能力,丰富的鉴定工作实际经验的内部和外部审核员,为我市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提升做出贡献。


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中心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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