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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单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行政检查

职权类别

行政检查

职权编码

G1101300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第十二条第三款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十一条 设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7月26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

行使主体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管理权限

市级权限

检查对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检查内容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违规行为

检查周期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行政检查流程图
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行政检查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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