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跳转到首都之窗个人中心,如需办理人社业务请登录 个人办事法人办事

关闭   点击进入首都之窗个人中心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温馨提醒

您即将离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进入北京政务服务网。

关闭   点击进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开专栏 > 权力清单 > 简政放权进行时 > 2019年

1月31日,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关于北京市第四批取消证明和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京政服发〔2019〕2号)(节选)

日期:2019-02-22     来源:自发
字体大小:
分享

关于北京市公布第四批取消证明和保留证明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

京政服发〔20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和市政府有关改革部署,经市政府同意,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证明事项和 2019 年版保留证明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布取消和保留的证明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落实到位。对于取消的证明事项,要抓紧修订相关文件规定,调整事项办理流程和办事指南,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改革措施;对于保留证明事项,要逐项统一证明名称,主管部门、开具单位和办事指南等,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对于国务院相关部门先后发文取消的 28 项由国家设定、本市实施的证明,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应取消,并按相关措施抓好落实。

    二、要进一步强化各项减证便民措施的督导落实。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本文件印发到所属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并在各级、各部门门户网站、公示栏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坚决杜绝随意向申请人索要证明的现象,凡没有纳入本市保留目录的证明,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除法律法规修订调整外,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因法律法规修订确需增设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本级证明目录管理部门备案, 纳入目录统一管理。

    三、对于本次取消的证明,凡设定依据为地方政府规章的,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2号)的要求,及时进行清理或修改后予以公布。

     附件:1.北京市第四批取消21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

           2.国务院部门文件取消28项证明的办理方式目录

           3.北京市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求开具的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保留目录(2019年版)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

2019年1月31日

                             附件1

北京市第四批取消21项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

(人力社保部门1项)

序号

证 明 名 称

主管单位

开具单位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13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时,需提交的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供养亲属关系证明及供养亲属经济状况证明(被供养亲属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需补充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孤寡老人、孤儿证明)

市人力社保局

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通过社保系统查检或内部调查核实办理

                             附件2

   国务院部门文件取消28项证明的办理方式目录

(人力社保部门1项)

序号

证 明 名 称

主管单位

开具单位

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28

农转非劳动力申请办理就业或失业登记时,需提交的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转非劳动力身份确认表》(盖章)

市人力社保局

户籍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人力社保局

政府部门告知标准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政府部门内部信息核查

                            附件3

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要求开具的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证明保留目录(2019年版)

人力社保部门2项)

序号

    名 称

主管部门

开 具 单 位

51

外国人员申请来华工作许可时,需提交的申请人国籍或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市人力社保局

申请人国籍或居住地警察、安全、法院等部门

52

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死亡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需提交的户籍地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开具的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

市人力社保局

户籍地公安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委会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

关于我们-   法律声明-   网站地图-   建议征集

政策咨询服务热线 12333

主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数据中心

政府网站标识码:1100000062京公网安备:11040102700143ICP备案序号:京ICP备050568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