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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00〕18号)(节选)

日期:2016-03-31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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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的通知

  京政发〔2000〕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精神,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本市行政审批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0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市政府具体行政审批职能的50个工作部门及市属8个企业事业单位,对其承担的1304项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政府讨论决定,保留850项(其中审批事项355项、核准事项178项、审核事项202项、备案事项115项),取消369项(其中审批事项200项、核准事项101项、审核事项21项、备案事项47项),下放85页(其中审批事项55项、核准事项26项、备案事项4项),审批与核准事项精简比例为41.7%。今后,企业一律不再承担行政审批工作。

  现将《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方案》中保留的行政审批(包括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对其进行规范。除国家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每项审批都要公布审批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审批结果;有行政性收费的,应当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对于涉及若干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受理,相关部门参与意见或者会同审批,并由牵头主办部门统一答复,切实减少行政审批环节,提高效率。

  二、凡《方案》中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单位停止审批。但其中需要修订地方性法规的,由市政府提出议案,按立法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涉及修订规定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对取消的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行政审批事项,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转变管理方式,研究提出加强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上出现疏漏。

  四、今后,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严格控制,依法设立。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外,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自行设立、新增或者变相增加行政审批事项。对确需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并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同时,新设置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明确审批内容、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是否收费以及收费标准。设置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环节,公开操作规程。

  五、《方案》中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为现行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今后,如《方案》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文件对其作出规定,以新的规定为准。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〇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保留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北京市人事局

  (一)审批11项

  1.国家公务员录用与调任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调任试行办法〉的通知》

  2.市属单位处级干部开除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开除干部和工人公职批准权限的请示〉的通知》

  3.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记二等功奖励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4.全市系统表彰立项及评选结果

  依据:《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市各系统表彰奖励工作管理的通知》

  5.市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

  6.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户口“农转非”

  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农转非”过快增长的通知》

  7.干部调京

  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通知》

  8.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人事部关于印发〈人才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9.非北京生源毕业生进京就业

  依据:《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北京市普遍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10.职称评委会设立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1.市属单位聘请国外技术和管理专家来华进行咨询和指导

  依据:原中央引进智力办公室发布的《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二)核准4项

  1.刊播人才招聘启事

  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2.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

  3.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4.引进国外智力项目出国学习、培训资格

  依据:原国务院引进智力办公室《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国外培训规定的暂行实施细则》

  (三)审核3项

  1.国家公务员记一等功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

  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依据:《人事部关于给部分知识分子发放特殊津贴的通知》

  3.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

  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备案8项

  1.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开除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开除干部和工人公职标准权限的请示〉的通知》

  2.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

  依据:人事部发布的《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

  3.各级机关国家公务员记三等功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4.市属机关国家公务员嘉奖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5.市属机关国家公务员轮岗情况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的通知》

  6.市属机关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情况

  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通知》

  7.处级国家公务员职务降职

  依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的通知》

  8.市属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情况

  依据:《市人事局关于填报毕业生需求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批8项

  1.职业介绍机构

  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招用外地来京务工人员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

  3.工人单调进京

  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4.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开办、调整、更名、撤销

  依据: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开办技工学校审批权限问题的复函》

  5.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6.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及考评员资格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7.招工、技工学校招生“农转非”

  依据:《市计委关于下达北京市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控制计划的通知》

  8.外国人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居民在京就业

  依据: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颁发〈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核准7项

  1.举办职业招聘洽谈会

  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发布招工(招聘)

  依据:《北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认定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

  4.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5.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高级)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6.认定企业退休人员资格和核准养老保险待遇

  依据:市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

  7.认定公费医疗人员资格和核准公费医疗待遇

  依据:卫生部、财政部发布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三)备案1项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的通知》 

  取消审批、核准、审核、备案事项

  北京市人事局

  (一)审批5项

  1.计划生育专职干部升级奖励

  2.跨世纪优秀人才工程人选

  3.新建事业单位执行二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改为备案)

  4.北京地区中专毕业生就业方案(改为备案)

  5.市属高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改为备案)

  (二)核准4项

  1.调入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重新确认

  2.举办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

  3.延长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

  4.提高高级专家退休费标准

  (三)备案5项

  1.区县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

  3.任免处长和相当正处职务的工作人员

  4.学校举办校内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双选活动

  5.处级干部延长退(离)休年龄留任现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批4项

  1.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簿

  2.招用本市农民合同制工人

  3.建设征地农转工招工

  4.开立工资预留户

  (二)核准1项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三)备案1项

  外商投资企业备案

  下放审批、核准、备案事项

  北京市人事局

  审批3项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

  2.山区中小学校和成人学校教职工升级奖励

  3.新建事业单位执行三级职员职务工资标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审批4项

  1.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

  2.招收家居农村的退休工人子女、家居农村死亡职工子女或配偶参加工作

  3.工人对调进京

  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

  (二)核准4项

  1.认定企业劳动者工伤和核准工伤保险待遇

  2.认定职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资格和核准医疗保险待遇

  3.认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资格和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4.集体合同

  (三)备案1项

  用人单位招聘失业人员和初次就业人员*

  注:加“*”的审批事项,待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后,再正式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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