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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其他
  2. [发文字号]京劳社培发〔2005〕44号
  3. [发布日期]2005-04-14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05-04-12
  6. [实施日期]2005-04-12
  7. [发文机构]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北京市技工学校换发登记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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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劳社培发〔2005〕44号

市属有关局、总(集团)公司、中史在京单位、各技工学校:

    近几年,我市技工学校通过调整改革,一方面学校布局结构进一步优化,办学能力不断增强,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培训质量不断提高,在技能人才培养上,形成了独特的办学模式和办学特色。另一方面还有一定数量的技工学校由于调整等多种原因,不再面向全市招生,目前学校已没有在校生,不再具有办学功能。基于上述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技工学校管理,完善技工学校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适应首都经济体制改革和符合学校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技工学校办学功能,推动技工学校各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市劳动保障局将对技工学校进行重新登记注册并换发新的登记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注册范围

具体2005年度招生公示资格的技工学校。

详见:北京市劳动和保障局《关于做好二〇〇五年技工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5﹞4号

不具有招生公示资格的技工学校,不在本次登记注册范围内。

登记注册的程序

(一)各技工学校要严格按照《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表(草表)》和《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正、副证的项目,认真核实、统一详细填写,加盖校章报学校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技工学校所填的《登记表(草表)》要进行审核,并加盖局、总(集团)公司章后,于4月底前将《登记表(草表)》电子版)一并报送市劳动保障局。

(二)市劳动保障局对申报登记注册的技工学校进行复查,对认定符合条件的技工学校,颁发《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正、副本。

三、《技工学校登记证》 的使用效能

(一)《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是技工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合法凭证。凡取得《登记证》的技工学校,可在规定的范围和专业(工种)设置内,从事招生、教学及有关办学活动。

(二)技工学校的开办、撤消、调整、更名以及法人的变更,应持所属局(集团)公司的请示及相关证明,到北京市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技工学校可凭《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副本,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获取事业单位代码,办理《收费许可证》以及校办企业的认证、免税和年检工作。定期参加并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

四、登记注册期限

(一)凡属于登记范围的技工学校,持《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正、副旧证(1998 年制发),于5月底以前,到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培训处换取新证。

(二)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注册工作,将与学校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登记工作紧密街接,学校登记注册一年一次,每年定于3月15日前,持《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副本,先到市劳动保障局进行登记注册,后到市编办办理学校事业单位法人年检登记

五、其他事项

(一)各局、总(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所属技工学校的登记注册工作,加强对技工学校人、财、物的管理,本着“优化结构,扩大规模、提高层次、资源整合”的原则,做好此项工作。

(二)各局、总(集团)公司(含中央单位),要结合本系统对 1998 年登记注册技工学校调整变化的情况,加强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一是对目前招生的技工学校,要督促检查学校的办学情况,指导学校做好登记注册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二是对调整(撤消)的技工学校要妥善做好教职工的分流安置工作,排除一切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由此引发的矛盾,并按有关规定,督促学校做好财产清理核对、登记移交和毕业生的后续管理工作。

(三)请各局、总(集团)公司(含中央单位),按照撤消技工学校建制名单,协助将撤消的技工学校《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正、副本)和学校收费许可证核查后,于5月底前移交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登记备案。学校证件如有遗失,由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相关证明后上报。

联系人:赵文静  王飞

联系电话:63167916  63167915

 

附件:1.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表(草表)

2.北京市技工学校登记证(正、副证)

3. 撤消技工学校建制名单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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