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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发〔2023〕3号
  3. [发布日期]2023-04-28
  4. [废止日期]2024-12-31
  5. [成文日期]2023-04-28
  6. [实施日期]2023-05-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关于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费率有关事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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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本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本市工伤保险费率不做调整,继续按现行费率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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