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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监察
  2. [发文字号]京人社监发〔2022〕23号
  3. [发布日期]2022-07-08
  4. [废止日期]2024-02-21
  5. [成文日期]2022-07-08
  6. [实施日期]2022-07-08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失效)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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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监发﹝2022﹞23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

为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职权,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因素,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制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一、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工作的要求,继续实施违法行为轻微免罚,稳慎探索初次违法慎罚,提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水平,打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坚持依法行政、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职责法定,确保执法有据,程序合法,依法保障劳动者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要坚持过罚相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公平公正执法;要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实施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包括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于拒不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严格适用范围和条件,体现执法力度与温度。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清单中所列的违法行为,要严格按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两种情形的适用条件,实施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要统筹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的关系,对于拖欠工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不适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四、坚持执法与服务相结合,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与查处其他违法行为案件办理程序保持一致,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采取“一案三书”方式(即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提交《守法诚信承诺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引导市场主体增强诚信守法意识,规范劳动用工行为。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决防止以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为借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消极执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版)>的通知》(京人社监发〔2020〕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二版)

     2.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

     3.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

     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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