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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居发〔2021〕38号
  3. [发布日期]2021-11-04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21-10-28
  6. [实施日期]2021-11-01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对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代缴保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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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居发〔2021〕38 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巩固拓展基本养老保险应保尽保工作成果,帮助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乡村振兴局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巩固拓展社会保险扶贫成果助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64号)要求,自2022年起对本市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代缴部分或全部保费。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 代缴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当年符合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简称“困难人员”):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纳入城乡特困供养范围;

3.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以上简称“重度残疾人”);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听力、言语残疾人(以下简称“非重度残疾人”)。

当年已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享受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困难人员,不享受代缴保费政策。

二、代缴标准

对于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和非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为其代缴保费;对于纳入城乡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和重度残疾人,按照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为其代缴保费。代缴保费的时限,截至困难人员达到符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止。

代缴保费与缴费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各区对上述人员给予缴费补贴的,其补贴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代缴标准的,可以继续执行。

代缴保费资金由各区财政资金承担。

三、工作要求

困难人员首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应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和非重度残疾人,年度缴费金额应不低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50%。按规定缴纳了部分保费的困难人员,经确认不符合代缴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缴费年度保险费的补缴或退费手续。

人力社保部门与民政、残联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联动,充分运用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建立管理台账,做好人员标识,动态掌握困难人员参保和待遇保障情况,积极主动为困难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比对及告知等经办服务,切实将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分配下达,确保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本市发布有关残疾人缴费补贴政策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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