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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工资职称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288号
  3. [发布日期]2012-11-30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2-11-12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2012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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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专技发〔2012〕28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人事(组织)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2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270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申报范围、核准权限、申报条件及材料要求,参照《关于开展2010年度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0〕27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岗位出现空缺的情况下,申报人应符合相应级别条件、且2011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对于工作岗位己调整或即将调整的技术工人,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后,可申报同等级职业(工种)转岗培训、鉴定。

三、对于部分因申报人数较少无法按时组织培训鉴定、或个别职业(工种)未纳入今年培训鉴定机构名册等特殊情况,可由市属各单位及各区(县)人力社保局(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区县)向市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由市人力社保局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工作程序

(一)核准程序及时限要求

1、2012年12月7日前: 各申报单位、区县将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工)及以上级别的申报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经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由各申报单位、区县按附件一、附件二落实培训机构,各培训机构完成培训前准备工作;

2、2013年1月26日前:各培训机构应完成培训工作,在《汇总名册》盖章后,将全套申报材料转至鉴定机构;

3、2013年3月1日前:各鉴定机构应完成鉴定工作;

4、2013年3月29日前:各申报单位、区县将《汇总名册》报送至市人力社保局;

5、各市属单位、区(县)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培训与鉴定工作,可参照以上程序。

(二)备案程序及时限要求

各市属单位、区(县) 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工)情况汇总后,将相关材料及电子版于2013年3月29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

五、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结合岗位设置和聘用制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肃工作纪律,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1、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册

2、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册

3、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汇总名册

4、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审批表

5、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成绩表

6、北京市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备案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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