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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就业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劳发〔2014〕139号
  3. [发布日期]2014-06-27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4-06-26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北京市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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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劳发〔2014〕13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企业集团、总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集体协商机制建设,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就本市推进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充分认识集体协商制度的重要作用,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和支持企业与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不断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覆盖范围,确保2015年末建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80%,2016年继续巩固和提高;着力提升集体协商质量、增强集体合同实效,逐步形成规范有效的集体协商机制,畅通职工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更好地发挥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调整劳动关系的基础性作用。要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扩面提质的关系,突出重点,统筹兼顾,扎实推进,确保实现攻坚计划的目标任务。

二、加强配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明确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加大行业集体协商推进力度,积极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严格规范集体协商程序,强化对集体协商的指导、服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着力推进集体协商主体建设,建立常态化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为企业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工作规划,搞好组织协

调工作,主动为协商双方提供咨询服务;要做好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加强对集体协商争议和履行集体合同争议的调处。工会组织要做好宣传发动职工、指导协商要约、培训职工协商代表、监督集体合同履行和对基层工会的指导等工作;要以提高集体协商质量和效果为重点,在继续做好培育工资集体协商典型示范单位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覆盖面。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要引导企业加强组织建设,引导企业树立协商理念、履行社会责任,指导企业提出要约和应约,履行集体合同。各企业集团、总公司要在开展协商基础上,组织下属独立法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开展二次协商,使协商结果更加符合单位特点,提高集体合同的质量。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要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组织三方共同开展调查研究,共同推广典型经验,共同加强监督检查,共同研究解决攻坚计划实施中的问题。

三、夯实基础,严格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计工作,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基层工会组织要明确管辖范围内已建立工会企业数量,及时更新已建立工会的企业名录和具备开展集体协商条件企业名录。人力社保部门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做好数据统计,每季度与工会进行数据交换,并将各自掌握的集体协商情况报送本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确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定期听取集体协商工作进展

情况,并就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指导意见。

(二)提高双方协商能力,积极开展要约行动。各级工会要发挥部门优势,规范工作流程,完善本区域、行业的集体协商促成机制,将开展集中要约行动作为推进建制和开展协商的有效手段,采取集中要约与重点要约、专项要约相结合,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要约相衔接的方式主动提出集体协商要约,督促已签订集体合同单位认真履行合同。区域行业工会要以非公企业为重点,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继续加强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集体协商指导员培训和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协商能力和水平。企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对开展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认识以及参与协商的能力。

(三)完善集体协商争议调处机制,提升协调能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协调机制建设,加强信息沟通和对疑难问题的研判,促进集体协商争议调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对于一方提出协商要约,另一方拒绝协商或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上级工会与企业代表组织要及时介入,引导企业工会与企业围绕各自利益,理性表达各自诉求,处理好企业健康发展与职工利益诉求之间的关系。妥善把握好协商的标准和尺度,对未能协商一致的原因做出合理性判断,帮助双方调整协商意见,促成协商达成一致。对协商达不成一致的,一方或者双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的书面申请。对于确因客观情况暂时无法开展集体协商的,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引导双方妥善处理争议。

(四)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县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落实攻坚计划实施方案。计算集体合同签订率以上年年底本区域建会企业数量为基数。2014年7月31日前将方案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定期对攻坚计划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总工会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

201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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