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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居发〔2011〕107号
  3. [发布日期]2011-05-14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1-05-13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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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居发〔2011〕107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了维护参保人的利益,促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现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衔接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允许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整建制农转居)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养老金的同时,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允许达到退休年龄在基本养老保险领取最低养老金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理一次性清算,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办理一次性清算时核减市级规定统一标准的缴费补贴(乡村医生的缴费补贴除外)。区县或乡镇级对参保人缴费期的财政补贴是否核减,由区县自定。

三、对领取基本养老保险最低养老金同时又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整建制农转居),在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时,核减市级规定统一标准的缴费补贴(残疾人及乡村医生的缴费补贴除外)。区县或乡镇级对参保人缴费期的财政补贴是否核减,由区县自定。

特此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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