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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
  2. [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6〕7号
  3. [发布日期]2016-04-25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6-03-30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增加代扣代发银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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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社保发〔20167

各区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方便参保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领取城乡居民养老待遇,自201651日起,增加邮政储蓄银行为代扣代发银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选择邮政储蓄银行为代扣代发银行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就近的邮政储蓄银行开立银行卡(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二、参保人首次参保的在银行卡或活期存折中存入应缴纳的保险费后,可持有关证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或村(居)委会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协议书》,并在其代扣代缴银行项书面注明“邮政储蓄银行”。

  三、参保人为续保人员和领取养老待遇的人员,需变更为邮政储蓄银行的,可持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保所,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变更银行信息。

   四、望各区经办机构尊重参保人的意愿,做好宣传解释服务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651日起施行。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01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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