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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工资职称
  2. [发文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7〕41号
  3. [发布日期]2017-02-17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7-02-13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有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开展全市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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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专技发〔2017〕41号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社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消减70%以上。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推进“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巩固职业资格改革成果,深入做好我市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改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的通知》(人社部函〔2016〕300号)精神,市人力社保局定于2017年上半年在全市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前期职业资格清理整顿专项督查活动基础上,对于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 

二、督查重点 

重点督查国务院已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落实情况,以及职业资格管理中仍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整改情况。主要督查五个方面: 

(一)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国发〔2015〕11号、国发〔2015〕41号、国发〔2016〕5号、国发〔2016〕35号、国发〔2016〕68号等文件公布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项目,是否均已停止考试鉴定发证活动。 

(二)除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条件调整为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项目以及进行收尾考试等后续工作外,是否存在变换花样继续组织考试鉴定发证的情况。 

(三)各区、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是否已经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部取消。 

(四)各单位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开展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活动;确有存在的,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措施和整改期限。 

(五)其他社会评价项目是否存在以职业资格名义开展的培训认证活动,是否违法违规设置准入、上岗资格条件,是否存在违规使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的行为。 

三、督查方式 

采取全面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走访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督查。 

(一)全面自查。各单位要围绕国务院和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照督查重点,认真深入开展自查,全面梳理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落实情况,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主要不足和突出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重点抽查。在各单位自查基础上,我局将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进行抽查,采取座谈、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相关地区和单位负责人和一线从业人员的意见建议。对群众举报、媒体反映、专项督查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 

(三)强化社会监督。设立社会监督电话,公开举报受理联系方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具体问题和建议,转有关部门核查和研究处理。 

(四)建立问责机制。对于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于监督发现的问题,我局将视情况进行通报,相关督查结果将及时报送人力社保部。 

(五)加强宣传引导。对于落实国务院决定不到位、明知职业资格已取消仍继续组织考试鉴定等突出问题予以曝光。各单位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宣传国家职业资格设置调整的意义和目的,正确理解国家减少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的内涵和工作内容,防止社会舆论的误读、误解,干扰和阻碍合法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落实。 

四、有关要求 

(一)组织开展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回头看”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确保职业资格改革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各单位要建立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监管的长效机制,严格落实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三)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请于3月10日前将自查报告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回头看”期间,市人力社保局将配合人力社保部对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同时,根据社会反映的问题线索,赴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点督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杨宇雷010-63161959 

职业能力建设处: 

王 飞010-63167914  

社会监督电话:010-12333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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