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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人事工作
  2. [发文字号]京人社积发〔2018〕84号
  3. [发布日期]2018-04-26
  4. [废止日期]
  5. [成文日期]2018-04-26
  6. [实施日期]
  7. [发文机构]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 [有效性]失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失效)关于积分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填报注意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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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人社积发〔2018〕84号

根据近期申请人关于积分落户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填报及分值计算的咨询情况,现就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填报注意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北京市积分落户操作管理细则(试行)》(京人社调发〔2018〕64号),可积分的合法稳定住所包括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单位宿舍和租赁住所的连续居住年限,以申请人同期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年限计算。申请人2017年1月1日(不含)以前在京居住在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之外的住所,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积分,请根据实际居住时间在积分落户在线申报系统选择“租赁住所”填报合法稳定住所指标。2017年1月1日(含)以后仍居住在除自有住所、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之外的住所无变化的,可不必填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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