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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关于北京市2023年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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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务目标及特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的规定,今年本市继续调整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定期待遇。

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原则是什么,本市从何时开始调整?

答:根据《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要求,“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情况等因素,适度、稳步提升,实现待遇平衡。”

本市自2001年起,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逐年进行了调整。

三、涉及范围

本次调整范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因计发基数暂未公布,待公布后另行发布。

四、新旧政策差异及执行标准

答: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上年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60元、325元、295元,26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年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60元;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人员,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70元。

五、本次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从什么时间开始调整及注意事项?

答:本次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六、专有名词解释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本应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的津贴。

七、什么是供养亲属抚恤金?

答: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八、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退休以后如何领取待遇?

答: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九、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从什么时间开始支付?

答:伤残津贴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工伤职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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