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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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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量基准表》的制定(修订)的周期是什么?

《裁量基准表》的制订(修订)是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修订,以及行政处罚职权的调整而随时进行的,没有固定的周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将发布一版《裁量基准表》汇总表。

二、此次《裁量基准表》的制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4月,我局制定印发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京人社监发〔2021〕7号),并将《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作为附件一并印发。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先后出台或修订。为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有效落地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及时调整了行政处罚职权,并启动了行政处罚职权裁量基准表的修订工作,经过反复修改,形成新版《裁量基准表》。

三、此次《裁量基准表》的制定(修订)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此次《裁量基准表》修订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

四、此次《裁量基准表》的制定(修订)增加了哪些内容?

(一)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招用或者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的处罚职权和裁量基准。

(二)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针对“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在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新增了9项处罚职权和裁量基准。

(三)根据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社部令第48号),增加了“被监督单位拒不配合社保基金行政监督”的处罚职权和裁量基准。

五、此次《裁量基准表》制定(修订)删除了哪些内容?

(一)根据人社部发布的《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社部令47号),撤销“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职权和裁量基准。

(二)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市政府令第302号),撤销“未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改”的处罚职权和裁量基准。

(三)根据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撤销“关于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违法行为”对应的6项处罚职权和裁量基准。

六、此次《裁量基准表》制定(修订)调整了哪些内容?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对原《裁量基准表》中部分处罚职权名称、违法依据、处罚依据和裁量基准进行了调整,共涉及2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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