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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问答《关于调整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相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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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扩大人力资源市场对外开放,拟对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许可条件和审批管理权限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一)调整申请许可条件:一是取消外资出资比例限制;二是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机构;三是取消外方或港澳台出资者须是从事3年以上人才中介服务的外国或港澳台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限制;四是允许外资或港澳台投资者直接入股境内经营性机构。

(二)通知下发后,外资和港澳台资经营性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由注册地区级主管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主要条款调整依据

(一)通知第一条依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取消对外资机构限制性规定。

(二)通知第二条依据《外商投资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43号)删除外资设立人才中介机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的条款。

三、政策答疑

(一)如何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答 :您可以登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政府网或首都之窗,在线上提交或到注册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请。

需要送交的材料有:《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北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场所使用权资料;职业中介活动管理制度。如需申请网络业务,请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如采用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许可:您只需填写《北京市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职业中介活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其它材料可以不用提供。

(二)外资申请设立人力资源服务许可需要哪些条件?

答:(1)有工商营业执照,且经营范围包含人力资源服务项目;(2)经营场所不应少于50平方米,应与注册地址一致;(3)需要有一定的办公设施和资金(4)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规章制度;(5)有不少于5名的专职人员,如果开展招聘会业务,应不少于10名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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