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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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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2月21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月24日,人社部印发了《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对全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进行部署。为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一并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及人社部《衔接办法》。

按照我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已经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也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的转移接续制度。但现行制度与国家要求对比,需要进行适当完善和调整。为此,我们印发了上述“京人社居发〔2014〕177号”文件,此文件是对过去政策的再完善。新政策与原政策相比,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是适当增加了财政补贴,并鼓励居民多交多补,我市全体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由原来统一的现行财政补贴每人每年30元,提高为每人每年60元,同时对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另外增加30元补贴,鼓励参保人员多缴费。

二是完善了个人账户构成,将财政补贴部分纳入个人账户的组成内容予以明确,进一步保障了参保人权益。

三是对于参保人享受待遇年龄,采取“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过渡性措施。文件明确:在2014年12月31日前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可以在55周岁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2015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按照新政策执行,即女性参保人在60周岁时享受待遇。此规定既保持了与现行政策的连续性,又实现与国家今后政策的统一。

该文件还对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互间衔接按照国家要求进行了调整,同时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继承和清算,待遇计发,征地转工、整建制转居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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