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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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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8月27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印发《关于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市场发[2015]185号)。该通知主要是依据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与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河北省人力社保厅分别签署的《加强人才工作合作协议》、《推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协同发展合作协议》精神,经京津冀三地人力社保厅(局)协商沟通而制定的一项跨区域便捷服务政策。

  当前,京津冀人力资源服务业呈现良好发展势头,区域性合作交流日趋频繁,三地都涌现出一批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多机构已经或准备在三地互设分支机构,扩大经营规模。出台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互认政策,就是为了便利京津冀三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对方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简化手续、优化服务,共同促进区域内人力资源服务业协同发展。

  通知的主要内容是:凡在我市辖区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分支机构的天津市、河北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其从业人员持有的津、冀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聘用持有津、冀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对从业人员持有的原天津、河北两地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证书,均可采取互认政策,便捷变更为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具体的办理流程和条件是:拟到我市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天津、河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持天津市、河北省人力社保厅(局)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开具的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函件和原隶属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核验,核验无误后办理注册备案,统一换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纳入我市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对在我市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聘用持有津、冀人力资源市场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可直接持原隶属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到市人力社保局办理注册备案,换发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到天津市或河北省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互认程序可参照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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