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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就发[201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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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一)《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90号令修改)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

二、目标任务

提高失业人员收入水平,保障其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三、主要内容

2019年5月1日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档增加170元。

四、涉及范围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五、执行标准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06元;(二)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33元;(三)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60元;(四)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87元;(五)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815元;(六)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一律按1706元发放。

六、其他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在2019年5月1日前,对已经办理了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手续的人员,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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