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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做好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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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1.《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9号)

2.《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

二、目标任务 

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三、主要内容 

一是补助的范围和标准。本市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申领补助当月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领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由各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二是申领发放流程。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于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根据个人意愿持《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到户籍地的街道(乡镇)办事处办理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手续。街道(乡镇)办事处在接到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申请后,通过核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相关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对申领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办事处当场告知申领人员原因;符合条件的,将拟享受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人员名单在本街道(乡镇)办事处公示栏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办事处将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汇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汇总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各街道(乡镇)资金需求,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街道(乡镇)。

四、涉及范围 

本市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申领补助当月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五、其他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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